信院字〔2013〕136号
信阳师范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教科技〔2012〕711号)的精神,切实有效地管理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的需要,给予不同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各协同创新中心应发挥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拨入的专项资金、从各级政府财政获得的资助、从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获得的资助、科研项目经费、与企业合作获得的资助,以及中心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由学校实行专账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预算约束,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经费支出需严格遵守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费方案中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机制、体制改革等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专家聘任、人才引进、合作与交流、学术研究、中心运行和平台建设等。用于中心建设所需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超过校拨专项经费的40%。
第六条 校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七条 校拨专项经费由中心牵头单位集中支付和管理,参与单位研究工作的开支须到牵头单位核销。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资金实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支出情况要公开透明,适时适度予以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中心牵头、参加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果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与上级财务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者,以上级财务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3年9月30日